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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结构与企业控制权争夺
 
AX<TA+B< SPAN>时,控制权掌握在债权人手中;(4)X<A< SPAN>时,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员工手中(张维迎,1996)。由此可见,企业的控制权是可转移的。但这种转移是建立在一定的融资结构基础上的。在由一定的债权一股权比例构成的企业里,在正常状态下,股东或经理是企业控制权的拥有者;在企业面临清算、破产状态下,企业控制权就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在企业完全是靠内源融资维持生存状态下,企业控制权就可能被员工所掌握(当然,这是一种特例,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普遍现象)。这种控制权转移的有序进行,依赖于股权与债权之间一定的比例构成。假如在股权为零或比例极低、或假如在债权为零或比例极低的企业融资结构下,上述企业控制权的有序转移就是不可能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洪和博尔顿(1992)认为,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也就是控制权在不同证券持有人之间分配的选择,最优的负债比例是在该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将控制权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时是最优的。

 

  其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委托投票权竞争的影响。一般而言,在企业的绝对投资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大投资中债务融资的比例将增大经理的股权比例,同时,随着债务融资量的增加,经理的股权收益也将增加。通过改变企业的融资结构,提高负债水平,改变经理的持股份额,进而扩大自己所占有或所能控制的股份比例,这样,在职经理掌握企业控制权的概率相应增大,程度相对提高,其在代理权之争过程中的主动性必然加强,从而降低了更有能力的潜在竞争者获取代理权成功的可能性。哈里斯和雷维吾(1988)在考察了投票权的经理控制后认为,代理权之争导致需要一些负债,企业负债水平的提高,确实有利于在职经理在委托股票权竞争中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在职经理的股权比例增加,其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的比例也将提高,经理偷懒和谋求私利的积极性将降低,进而降低应由经理承担的外部股权的代理成本。

 

  但是,对企业的在职经理而言,债务的数量并不是可以无限扩大的。随着在职经理的股份增大,其收益也将增大;但另一方面,如果在职经理的股份增加过多,更有能力的潜在竞争者成功的可能性将减少,从而企业的价值及相应的经理的股份价值就会减少。这样,就存在着一个最优负债水平的选择问题。

 

  其三,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外部投资者的影响。随着举债融资比例的提高,由于“资产替代效应”,往往会诱使股东选择风险更大的项目进行投资,这就产生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因为在举债融资的情况下,当某项投资产生了较高的收益时,在债券面值之上的收益将归股东所有,然而当投资失败时,由于有限责任,其后果将大部分由债权人来承担。这样的结果就是,即使风险投资使企业价值下降,股东仍可能从这种行为中获得好处。因此,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股东将选择更具风险的项目。然而,由于理性的债券人将正确地预期到股东的资产替代行为,为保护他们的债权不受损失或能在收益中尽量获取一定份额,故会向经理或股东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或增加举债融资的约束条件,这样,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就将导致借债成本的上升,即债务融资的代理成本的上升。这种成本将由股东来承担。总之,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应由经理承担的股权的代理成本将减少,而应由股东承担的债务的代理成本将增大(詹森和麦卡林,1976)

 

  其四,融资结构对企业收购与反收购的影响。股权和债务水平的比例关系,是影响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收购行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一个企业的融资结构,往往决定着该企业的收购与反收购的能力,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某个企业的负债一股权比与其被收购的可能性负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债务杠杆效应”。由于债权的所有者不拥有控制公司的股票权,而股权的所有者则拥有控制公司的投票权,在现任经理具有对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进行安排的权力而且其自身也拥有一定份额的股权时,他便可以通过增加债务融资的数量,从而扩大自己所占有或所能控制的股份比例。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与外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者争夺企业产权控制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来竞争者的收购壁垒,从而降低外来竞争者的收购能力,有效地抵御外来收购。因此,负债水平与被收购成功的可能性负相关,债务杠杆由此成为现代公司一种重要的抵御收购的策略。哈里斯和雷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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