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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蓝图
 

(一)《纲要》体现了纲领性与指导性的统一 
《纲要》既着眼于我国依法行政的全局和长远,重在对今后依法行政的目标和重点提出纲领性和方向性要求,又注重规定内容的指导性和规范性,避免空洞无物,流于一般号召。例如,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显然是《纲要》的最大亮点,极大地增强了《纲要》的纲领性和感召力。而为了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同时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纲要》把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写进了《纲要》。这些原则既是对西方国家法治发展经验的抽象概括,也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官、治权的内在精神,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二)《纲要》体现了针对性与可行性的统一 
依法行政涉及政府管理和政府工作的一切方面,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多。 
为了使《纲要》真正管用,就必须既突出重点,抓住核心,着重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出矛盾和突出问题,又保证所规定的制度和措施时机恰当,条件成熟,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如《纲要》设计和规定的建立健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等,就集中体现了《纲要》规定措施的针对性与可行性的统一。 
(三)《纲要》体现了合法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如何正确处理合法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既不撇开甚至背离现行法律的规定另搞一套,又在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机制和制度,推动依法行政的发展,这是《纲要》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应当说,《纲要》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实现了合法性与创新性二者的有机统一。例如,《纲要》第四部分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纲要》如果不对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和范围作出界定与规范,就很容易出现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与政府管理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就很容易发生依法行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就不可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型。因此《纲要》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既体现了合法性,又体现了创新性,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工作必将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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