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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创设
 

由此可见,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的,作为权利的一面它不可剥夺,作为义务的一面,它不可放弃。相对一方的这种权义合一性规范体现了个人的利益与整体利益,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和统一。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劳动和受教育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但从国家整体来看,劳动和受教育又是其不可放弃的义务。没有前者,就没有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没有后者,则没有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说权义合一性规范既十分典型地说明了公民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和一致,也十分典型地说明了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的平衡和一致。 
四、创设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违法责任的法律规范 
完整的法律规范是由“权利义务的规定”和“法律后果的归结”两大部分构成的。而违法责任正是未履行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从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没有违法责任的存在既不可能保证处罚机关履行义务以实现相对一方的权利,也不能保证相对一方履行义务以实现处罚机关的权利;从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没有违法责任的存在,则既不能保证处罚机关履行依次处罚的义务以行使其处罚的权利;也不能保证相对一方履行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义务,以实现其相关权利。因此,规定违法责任的实质是否定违法行为,肯定合法行为,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推动法律权利的实现。权利义务规范与违法责任规范的关系是既相互依存,又主次有别。从立法顺序上看,法律设定权别义务在前,设定违法责任在后;从规范结构上看,是先有权利义务的规定,后有法律后果的归结。认清并把握了二者之间的这种逻辑关系,也就从总体上抓住了处罚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完整的法律责任由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大块组成,尽管从理论上和总体上看,三种法律责任的区别较为明显;但就实践中认定具体责任的属性而言,则有时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的边界较为模糊,此时就需要从违法的性质、行为的烈度、违法主体和处理机关等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判定。例一:治安、劳动教养等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极为相近,在国外一般均将治安法律责任作为轻罪由法院处理;而在我国,衡量一项违法行为是应当承担治安等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看违法行为的烈度,即该违法行为是否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例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与职务犯罪责任都是因同一主体未履行职务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区别的主要标志仍然只能是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例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极易混淆,特别是当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导致侵权赔偿时与行政侵权赔偿更难区分,区别的主要标志是看行政机关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还是在非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相对一方造成了损害,前者属于行政赔偿,后者则属民事赔偿。例四: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行政没收与刑事没收等罚则形式上的区别很小,只有从处罚机关的角度才易分清。 
行政违法责任包括相对一方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机关的违法责任两大部分。两者在适用对象、处理机关和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别,因此有必要分别阐述。 
(一)相对一方的违法责任 
相对一方的违法责任主要表现为其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目前我国的处罚立法虽然数量很多,涉及的范围很宽,所起的作用也很大,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1.要确定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若干原则。其中主要的如依法处罚原则、处罚的创设权与实施权分离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权不得放弃原则,无救济无处罚原则,等等。只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些处罚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实施和救济不偏离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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